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2003年第4号令)
2、食糖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及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中央管理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不在所在地申请。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下达农产品关税配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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