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几个注意的问题
(一)关税配额证的有效期:
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过 12月31日。
(二)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一经开证,不得修改、延期、换证(海关验放签注栏已签满的除外)。已持有羊毛、毛条关税配额的企业,在货物装船后并确定了到货口岸和数量后再办理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三)关税配额计划下达时间:商务部每年1月1日前下达核定数量。
(四)申领时间: 每年1月1日后开始凭合同分批申领。
二、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计划程序
(一)申报时间:
已持有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北京市属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无需申报,每年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交申请,申请数量不超过本年核准量。
新建成投产且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5000吨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无实绩申请者),每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每年9月30日后,如关税配额量未申领完毕,经商务部核准的无实绩申请者可以递交配额申请,申领数量不超过核准数量。
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提交申请。
(二)申报条件:
1、持有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或新建成投产且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5000吨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无实绩申请者);
2、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3、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的违规记录;
4、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和《****年羊毛、毛条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三)申报材料:
1、有实绩申请者,市属企业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交申请,申请数量不超过本年核准量。
申请者需如实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和《北京市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的违规记录,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在当年第一次申请时向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2、年内每次申请需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和《北京市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申请表》及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复印件。
3、无实绩申请者,应为新建成投产且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5000吨以上的企业。每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申请经商务部核准后,可提交《**** 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每年9月30日后,如关税配额量未申领完毕,经商务部核准的无实绩申请者可以递交配额申请,申领数量不超过核准数量。
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提出申请。
三、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国别(新西兰)关税配额计划程序
(一)每年9月30日前羊毛、毛条国别配额分别按以下方式申领:
羊毛。有实绩申请者(指持有上年度羊毛国别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累计申领的羊毛国别配额数量不超过2010年同一贸易方式国别配额项下进口数量。
毛条。有实绩申请者(指持有上年毛条全球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累计申领的毛条国别配额数量不超过上年同一贸易方式下的全球关税配额进口数量的20%,同时每个申请者毛条可申领总量不超过50吨。
当国别配额发放数量累计达到当年羊毛、毛条国别配额总量时,商务部授权机构停止接受申请者申请。
(二)每年9月30日后,如国别配额未申领完毕,上述有实绩申请者已完成国别贸易规定的进口数量,经商务部核准后可继续申请国别配额。
(三)新的羊毛、毛条国别配额申请者。
每年9月30日后,如国别配额未申领完毕。经商务部核准的其他申请者(指持有上年羊毛或毛条全球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但无国别配额,或新建成投产,且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5000吨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国别配额。
四、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计划
申报时间:每年9月1日至9月15日。
商务部每年8月在商务部网站公布“申请再分配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企业条件”,有进口实绩的北京市属企业,8月底之前已经完成当年进口配额的使用并已经核销完毕,按“申请再分配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企业条件”的要求,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汇总上报商务部。每年9月30日后,如关税配额量未申领完毕,经商务部核准,下达再分配核定数量。
五、申领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证程序
(一)程序:持有关税配额的企业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供申请材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向商务部申报→商务部批准后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制证→企业按时间持相应的材料到市商务委员会领取关税配额证。
(二)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证应提供的材料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领员授权书》(正本1份,首次申请提交或企业更换申领员提交);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年度首次申请提交);
3、企业代码证及复印件(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年度首次申请提交);
4、《北京市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申请表》一式1份;
5、《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一式1份;
6、进口合同复印件1份;
7、属于委托进口的,应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一式1份。
8、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关税配额产品需提交《加工贸易批准证》正本1份。
六、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退回和延期和换证
(一)在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内,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或未用完已申领的关税配额,需将关税配额证原件交回原商务部授权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及时将已使用数量在系统中核销并退回未使用数量,同时在相应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件备注栏中注明并留存备查。商务部将关税配额证所列剩余配额予以收回,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当年无法完成的关税配额量最迟交回日期不得超过9月15日。未按期交回者,视同未完成进口,等比例扣减下年度可申领数量。
(二)未使用也未开证(数量在系统中)的关税配额,在9月15日之前退回,不影响下年度关税配额量。
(三)已开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未使用或未用完,在9月15日之前退回的,下年度关税配额量将扣减未使用或未用完部分。
(四)已开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未使用或未用完,在9月15日之前未退回的,下年度关税配额量将双倍扣减未使用或未用完部分。
(五)对当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关税配额持有者需于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及有效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申请延期,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最迟不超过次年2月底。
(六)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一经开证,不得换证。但海关验放签注栏(十栏)已签满的除外。在有效期内,海关验放签注栏(十栏)已签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关税配额持有者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进口商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回发证机构,发证机构按未进口数量重新换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除数量外一律不得更改。
七、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核销
羊毛、毛条关税配额持有者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内的“最终用户进口填写栏”填写完整后,交回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核销,并将原件留存。办理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迟核销期不得超过下年度的3月31日。未按期核销者,视同未完成进口,按双倍比例扣减下年度可申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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