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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食用油)

发布时间:2004-08-23         信息提供:

 

    依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2003年第4号令)

    《2005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细则》(商务部2004年第60号公告)

  • 具有食用油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直接向国家商务部申请食用油国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

  • 食用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由企业向北京市商务局申请,国家商务部按年度下达进口计划。

  • 在北京注册的各种类型的企业,所有贸易方式下的食用油进口实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 审批期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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