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许可或资格,并且近三年内在经济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出口商品配额。
二、北京市出口企业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出配额申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审核、汇总后,按商务部的要求,上报商务部。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出口商品配额。
三、商务部原则上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具体受理时间请及时到商务部网站“政策发布”栏目查看),受理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额的申请;其他时间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北京市出口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5日前(具体提交相关文件时间请及时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看),以正式书面方式提出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额的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办理机构: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外贸运行处
办理电话:87211036 、87211886
办事服务大厅:北京市丰台区芳星园三区16、17号楼(南三环方庄桥西北角),邮政编码:100078
处室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横道沟西街2号院6号楼(邮编:100164)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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