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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2-09         信息提供: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机电函〔2005〕63号
【发布日期】2005-1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等8个部委联合发布的2005年第134号公告,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2005年第105号加工贸易禁止类公告(2006年1月1日执行),将旧玻壳、旧显像管、生皮等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详见公告),并规定对目录商品加工贸易在手手册允许其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考虑到出口加工区以及其他有关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实行以企业为单元的电子数据管理,对加工贸易合同批准有效期没有具体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涉及上述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企业,停止受理其自关境外在2005年12月31日以后起运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报关、报检。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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