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格式的通知(商办机电函[2005]3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8月22日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数据库与“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系统”相关联,没有填报并通过《生产能力证明》的企业,审批机关将不能对其申报的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审批操作;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超过一个月的,将在数据库中自动删除。
自2005年9月1日起,全国加工贸易企业使用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格式,一律停止使用原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文件中规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进出口经营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无经营权、承接委托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都必须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页(网址:http://jmsa.ec.com.cn/jmdc/index.jsp)填报《生产能力证明》,并上报到企业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通过网上核查。
《生产能力证明》自填报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企业填报《生产能力证明》注意事项:
1、进出口经营企业(有代理进出口经营权的非生产型企业)须填写表一;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须填写表二;
3、无经营权、承接委托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企业须填写表三.
表格下载网址:http://jmsa.ec.com.cn/jmdc/HomeIndex.html。
4、表中进出口企业代码(不含表三)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13位进出口企业代码;海关注册编码须填写海关备案登记的10位代码,此两项必填否则通过无效。
技术支持及业务咨询电话
1、如有技术问题请咨询客服中心,咨询电话:67870108。业务问题请咨询商务部加工贸易处,咨询电话:65197401
2、北京市商务局业务咨询电话:85163057、85163019
北京市商务局
200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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