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务函字〔2018〕492号
市有关单位、顺义区政府、天竺综保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天竺综合保税区平台功能优势,更好服务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促进文化贸易规模提升,按照本市深化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部署,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市文化局、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文物局、北京海关、北京外汇管理部、顺义区政府、天竺综保区管委会共同制定了《深化服务业开放改革 促进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文化贸易发展的支持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北京市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22日
附件
深化服务业开放改革 促进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文化贸易发展的支持措施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精神,按照北京市深化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部署,充分发挥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天竺综保区”)政策功能优势,提高本市文化贸易规模,促进海外文物回流,助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支持措施。
第一条 凡是依托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政策功能优势,在天竺综保区依法注册和纳税的企业适用本措施。
第二条 市商务委充分发挥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服务出口奖励)、北京外经贸发展引导基金和担保服务平台作用,支持有资质企业开展文化艺术品进出口贸易、海外文物回流业务,引导文化、文物类企业在天竺综保区聚集发展。
第三条 北京海关积极支持天竺综保区内企业按照保税展示交易的方式将区内保税文化艺术品或已完成文物进出境审核的海外文物凭保后运至区域外进行展示和销售,对于需在北京关区外进行巡展、拍卖的文化艺术品或海外文物,由天竺海关履行审核、备案及实货监管等职责。海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直属海关或海关总署批准的事项除外。
第四条 以保税展示交易方式出区进行展示、销售的文化艺术品或海外文物向主管海关申报时,企业可以按拍卖行和卖方签订合同的保留价或其他海关认可的价格作为申报价格依据并质押足额担保;销售或拍卖完成后需内销出区的,企业应以交易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申报价格依据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留购手续,海关保留对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的后续审查权利。
第五条 北京海关积极支持天竺综保区内企业开展“银关保”、“银关融”、“关税履约保证保险”等企业增信税收担保模式,解决企业保函申请难题,降低企业资金成本。
第六条 北京海关建立入区企业风险评估和信用管理制度,对进境文化艺术品在出区前实施预申报,根据预申报提前进行检验,出区时快速审核验放。对反复多次进出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的保税租赁、展示、拍卖的文化艺术品,建立货物反复进出登记管理档案,在首次出区时,实施检验合格放行后,同批货物再次进出区时,只进行信息核查、直接放行、免予检验。
第七条 市文物局支持有资质的园区注册企业利用天竺综保区功能优势开展海外文物回流业务,将监管职能延伸到天竺综保区;市文物进出境鉴定所进驻综保区开展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可根据管委会函告、海关备案清单、企业申请等安排专业人员到天竺综保区内开展审核工作。
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文化艺术品进出口业务,在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交易单证的真实性与外汇收支一致性的原则下,对以拍卖形式成交的业务,由银行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审核,办理相关收付汇业务。
第九条 市文化局支持天竺综保区利用保税功能和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政策叠加优势,大力发展文化娱乐服务,支持外商在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内投资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允许外商在天竺综保区(网外)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设股权比例限制;支持外商在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设立游戏、游艺设备企业,其生产的游戏游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采取投资贸易便利化措施,优化文化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条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支持企业在天竺综保区开展影视出版创作、后期制作、版权保护、动漫制作等业务,依托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对企业开展社会效益显著,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作品的创作生产予以项目资助。
第十一条 市文资办运用文化创意产业“投贷奖”政策,对注册在天竺综保区符合政策条件的文创实体企业、文创专业服务企业、文创平台企业等给予贴租贴息等相关支持。协调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经营机构,设立专门办公与审核场所,作为天竺综保区内文物进出境审核点,做好进驻天竺综保区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与人员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天竺综保区管委会进一步加大对文物回流、文化艺术品贸易企业的服务力度,在企业注册、项目审批、沟通协调等方面开设绿色通道;按照市区有关政策推进属地税收贡献、货物贸易出口贡献、五类人才引进等相关鼓励支持政策落实。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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