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和扶持境外投资企业的发展,我国对境外投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
(一)境外投资企业自正式投产或开业之日起, 5年内对中方分得的税后利润(无论该投资东道国是否与我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免征所得税;
(二)对资源开发项目的产品,凡纳入国家进口计划的, 可享有同等的关税待遇和政策优惠;
(三)对远洋渔业中方船舶捕捞运回的渔货, 可免征进口关税;
(四)对在发展中国家不能获得可兑换货币的合营企业, 中方以分得的利润购买或以易货方式换回我国所需要的其他产品, 除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外, 若经营有亏损, 可申请减免进口关税。但,如属于产品返销, 则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五)对中方作为投资运出的设备、器材或原材料, 海关凭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和经境外投资企业的合同副本予以放行, 并免征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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