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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财务管理

发布时间:2004-07-23         信息提供:

  境内投资者应要求其境外投资企业须按照我国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投资东道国的法律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定期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及时向境内投资者或国内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境外投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账户管理制度, 在资信状况良好的银行开设账户,并将开设、变更或取消账户的情况报国内备案。
  境外投资企业的帐户不得转借个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境外投资企业应建立必要的“联签”制度,对财务往来和现金收支的所有会计凭证,除经办人签字外,必须有企业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在企业任职的直系亲属必须回避,不得联签。
  境外投资企业应按照规定向其境内投资者和主管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境外投资企业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亦应及时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告。

  对于境外投资企业对外提供担保,要实行严格的控制;如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境外母公司对所属子公司可自行决定提供担保,但对非全资子公司应根据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二)为其他中资企业提供担保前,除按规定经批准外, 还必须取得被担保人的资信证明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担保协议;
  (三)取得被担保人的财产抵押,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抵押担保协议,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抵押财产重估价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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