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投资主体申请到非热点国家和地区设立企业和机构的,应当向北京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设立境外投资项目的申请;
(二)注册地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审核意见;
(三)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拟设境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境外独资企业章程,境外机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五)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相应的外经(外贸)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合资合作项目须提供外方资信证明、公司注册文件或者商业登记证;合作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其身份证明影印件;
(七)董事会决议;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北京市外经贸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对于符合规定的项目,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境内投资主体在向北京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的同时,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在境外设立驻外机构如办事处等,不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北京市商务局在收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意见后1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北京市商务局对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境外企业(机构)批准证书》。并报商务部备案。
到非热点国家和地区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批和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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