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体 服务承诺 网站无障碍 访问我的专属空间 移动版 智能问答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当前位置:首页>对外经济合作处>政策法规>管理政策>境外投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外经贸政发第230号

发布时间:2004-07-21         信息提供: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现将《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外经贸部(发展司)反映。   

附件:如文                                

一九九七年五月四日

 

附件一

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我国企业的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及国际化经营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
  为贯彻大经贸战略,推动外经贸企业和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增加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现对我国企业在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审批做如下规定:

  一、企业申请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资格
  (一)具有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外经贸经营权。外经贸公司须从事对外经贸业务3年以上;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自获得经营权后,肱从事对外经贸业务1年以上;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
  (三)有相应的人才、资本和国际化经营能力。

  二、企业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和代表处须事先征求我有关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的意见。

  三、申请在非敏感、非热点国家或地区(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名单附后)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企业自行决定,并在形成决定之日起30天内,由企业径向外经贸部备案登记,领取批准证书:
  (一)企业上年度进出口总额在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
  (二)企业上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
  (三)对拟设立公司或代表处的国家或地区的出口额连续3年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
  (四)国家批准的企业集团。

  企业备案材料包括:
  (一)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及代表处备案表(详见附表);
  (二)企业上年度进出口总额统计报表、上年度出口额统计报表,近3年对拟设立公司或代表处的国家或地区出口额统计表;
  (三)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意见函;
  (四)外派人员构成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五)境外公司章程或代表处工作条例。
  接到备案材料后,外经贸部在7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批准证书。

  四、尚未达到第二条第(一)、(二)、(三)款条件的企业申请在非敏感、非热点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由企业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委(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后审批。有关主管部门将审批意见、设立境外贸易公司或代表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及境外公司章程副本等报外经贸部备案,并申领批准证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主办:北京市商务局

承办:北京市商务局综合事务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19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118号

京ICP备20001671号-5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商务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