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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审核

发布时间:2004-07-23         信息提供:

  境内投资主体申请在港澳地区设立企业和机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境内投资主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在境外设立驻外机构如办事处等,不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二)境内投资主体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1.《项目建议书》;

  2.注册地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向北京市外经贸委出具的设立境外投资项目的请示;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设企业章程草案或者机构的工作条例、主要负责人简历;

  5.合资、合作协议以及合资、合作对象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和资信证明;

  6.外汇管理部门对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意见;

  7.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北京市外经贸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对于符合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核后报送商务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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