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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境外投资企业的主要法规

发布时间:2004-07-23         信息提供:

  迄今,中国没有专门的境外投资法,调整我国境外投资的法律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
  
  法律渊源有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两大类。
  在国内法规范方面,是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若干部委规章; 在国际法规范方面,主要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一系列双边投资协定、税收协定等双边条约以及我国加入和缔结的国际公约。
  
  在国内法规范方面, 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须经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授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为审批和管理境外投资企业的归口部门。据此,外经贸部于1985年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在国外开设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外汇管理局于1989年制定并颁布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又于1990年制定并颁布了该办法的《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局于1992年联合发布了《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于1996年发布了《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法规规定了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设厂必须具备的条件, 境外投资项目的报批程序以及外汇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税收、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我国当前调整及管理境外投资的主要法规。
  经过多年的实践,有些法规已不适合当前境外投资的发展,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着手制定新的法规来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管理。

  在国际法规范方面, 主要包括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条约和我国加入的多边条约。自1980年起,我国先后与外国签订了一系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保险协定和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其中,截止2001年底, 我国与102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与71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税收协定,与德国签署了互免社会保险协定。此外,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涉及国际投资的一系列贸易协定、经济合作协定、技术转让协定等,也从不同的角度调整着我国的海外投资。 1988年4月30日,我国经批准加入了《多边投资机构担保公约》,1992年7月1日,我国经批准假如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为我国境外投资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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