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中方投资单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正式书面报告(加盖公章);
二、报告附件:
1、投资所在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令、法规与项目有关的部分,如投资法、公司法、税法;
2、投资所在国现行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有关对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股本、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的管制规定(无资本项目管制国家不需提供此项);
3、投资所在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合资、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证明;
4、投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批件(中方住资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应有国家计委的立项批件,大型企业工委管辖企业不需提供主管机关批件;
5、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的投资回收计划;
7、项目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自有资金应由企业提供贤惠帐户使用证和银行外汇对账单,并提交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8、我国驻外使领馆对项目的意见(港澳除外);
9、对未建交国家或外交敏感地区进行投资的,应提交外交部对该项目的确认意见;
10、合资项目需提供合同和章程;独资项目需提供章程;
11、除上述基本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公章
中方出资100万美元以上或累计超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需由我外汇管理部锄审后报送总局审批。
以上材料除第一、三项外,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我管理部验收后返还原件,同时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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