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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的国有资产管理

发布时间:2004-07-23         信息提供:

  为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我国对国有资产境外投资实行产权登记制度。

  境内投资者在其境外投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及时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办理分为两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经审批部门批准后, 境内投资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申请立案手续, 在办理该手续时, 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l)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2)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3)境外投资企业章程和(或)合同;
  ⑷国有资本金来源证明;
  (5)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步:境外投资企业在注册成立后60天内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正式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办理该手续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⑴《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立案〉登记表》;
  (2)在投资东道国注册的法律文件、为当地法律承认的所有权证书和公司物业登记证明;
  (3)经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经主管单位审核的有关文件;
  (4)对确需以个入名义办理注册的, 必须持有在当地具有所有权法律凭证效力的“股份声明书“、“委托代理书"、“股权转让书”和在国内办理委托书公证的文件;
  (5)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应该注意的是,境外投资企业在注册时应以其境内投资者的名义, 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国有资产股权(物业)进行产权注册; 如情况特殊, 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国有资产股权(物业)进行产权注册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境内投资者(委托人)与境外国有产权的注册人(受托人)签订《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或《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委托协议书》,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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