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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的撤销

发布时间:2004-07-23         信息提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经洽商外方同意后应予撤销,如继续开办,需重新报批:

  (一)自审批之日起,超过一年尚不能筹建、投产或开展业务的一般项目;

  (二)合营企业因故提前终止合同;

  (三)合营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连年亏损,短期内无力扭转局面。

  凡需撤销的境外企业,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由审批部门通知银行、外汇管理局、海关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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