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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经洽商外方同意后应予撤销,如继续开办,需重新报批:
(一)自审批之日起,超过一年尚不能筹建、投产或开展业务的一般项目;
(二)合营企业因故提前终止合同;
(三)合营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连年亏损,短期内无力扭转局面。
凡需撤销的境外企业,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由审批部门通知银行、外汇管理局、海关等部门。
主办:北京市商务局
承办:北京市商务局综合事务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19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118号
京ICP备20001671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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