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1996]外经贸合发第818号《关于印发<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予以发布。
根据通知精神和我市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并实施《关于<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再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
附件一
关于《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为促进我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做好我市外派劳务人员的派出工作,根据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1996]外经贸合发第818号《关于印发<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外派劳务的审批和管理规定: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负责本市按《规定》的要求办理外派单位派出劳务人员的出国(境)审批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负责按《规定》办理本市外派劳务人员因公护照及签证工作。
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本市外派单位为其外派劳务人员按《规定》要求办理因私护照工作。
第二条 外派单位申报外派劳务人员出国任务需向市经贸委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一、统一印制的《外派劳务出国报批表》(以下简称《报批表》,式样见附件一)一式三份,填报要求如下:
1、由外派单位填写的栏目应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规范,如有涂改,需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
2、在填写“申报单位”一栏时,申报单位负责人需明确注明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同一团组的人员名单按上述“1”项的要求填入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出国(境)人员名单附表》(式样见附件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并随《报批表》上报。
二、外派单位与外方签订的有效劳务合同中外文本各一份,若提供文本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予与确认。
第三条 市经贸委在完成对外派单位所申报的外派劳务任务的委内审批后,填写外派单位所申报《报批表》中“审批单位意见”一栏,并在此栏和所附名单附表上加盖“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国审核专用章”。
第四条 外派单位选派非本市劳务人员,要按照《规定》第四章第十一、十二条的要求办理选派工作;市经贸委在完成审批工作后出具“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三)并加盖“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国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 若因工作需要需分批派出同一任务的外派劳务人员,市经贸委在审批外派单位所报送的《报批表》时,在“审批单位意见”栏中标明“根据工作需要分批派出”;若非分批派出任务,则划去此项。
外派单位在办理每批人员的派出审批手续时,需向市经贸委报送的材料有:
一、市经贸委核发的该出国任务的《报批表》;
二、统一印制的《批次登记表》(式样见附件四)及《分批派出人员名单》(式样见附件五)。
市经贸委审核上述材料后,由业务主管处室(市经贸委外经处)在《批次登记表》“核批人”栏中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该处公章,同时在《分批派出人员名单表》上加盖此章。
第六条 外派单位向市外办为其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因公护照时,无原则报送的材料和要求:
一、外派单位所持由外经贸部核发的有效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
二、申请因公出国护照事项表;
三、经市经贸委审批同意后核发的《报批表》;
四、《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查表》(式样见附件六)。
按照《规定》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填写要求如下:
1.由劳务人员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办理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填写,在“所在单位审查意见”一栏中签字人需明确注明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由派出单位填写“派出单位审查意见”栏,签字人需明确注明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劳务人员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五、外派人员身份证、记籍证明及复印件;
六、外派劳务人员所持《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此合格证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由市经贸委审核后在“备注”栏加盖“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公章;
七、若为分批派出任务,需提交市经贸委核发的《批次登记表》及《分批派出人员名单表》。
第七条 外派单位向市公安局为其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因私护照时,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
一、外派单位所持由外经贸部核发的有效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复印件;
二、经市经贸委审批同意后核发的《报批表》复印件并附对外签定的劳务合同的副本和外派单位与外派人员签订合同的副本;
三、填写完整并由外派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如附交《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查表》,可免填《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中单位意见);
四、外派人员身份证、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五、外派劳务人员所持《外派劳务培训合作证》;此证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由市经贸委审核后在“备注”栏中加盖“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公章。
第八条 签证申办按《规定》第六章办理。外派单位在为持因私推论性照的外派劳务人员办理签证时,持有关申请签证的材料向有关外国驻华使馆申办。
第九条 随非本市外派单位派出的外派劳务人员的审批及办照:
一、若需办理因公护照,按现行申报和审批办法由市经贸委审批后,持如下材料向市外办申办因公护照:
1.市经贸委核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式样见附件七);
2.《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查表》。
二、若需办理因私护照,按现行申报和审批办法由市经贸委审批后,持如下材料向市公安局申办因私护照;
1.上述第七条所列材料;
2.市经贸委核发的“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式样见附件八)。
第十条 劳务性质的外派研修生出国手续按本细则办理。友好城市技术进修生系两市交流项目,不带有劳动性质,按友好城市交流惯例办理。
第十一条 本市派赴香港劳务人员的任务申报、审批及办理《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事宜,按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因公赴香港审批及签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办发[1997]34号)和市外办《关于印发<北京市因公赴香港审批事项和办理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外发[1997]33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向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以及向台湾、澳门地区派出劳务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与《规定》有抵触的,以《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分别由市经贸委、市外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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