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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及出境证明开具

发布时间:2004-07-23         信息提供: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劳务人员出国手续,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工作,商务部转发了公安部《关于执行〈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合函(2003)7号,有关内容请访问我局网站:“对外经济合作处”主页)。为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完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办法,商务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商合发(2003)44号,附件一)。根据两个文件的精神,现就我市办理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及开具出境证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公司报送劳务项目审查材料时,除提供《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的意见。经营公司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征求意见,统一使用《劳务项目确认申请》(附件二)。

  二、经营公司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三、经营公司外派劳务人员凡须持《劳务人员出境证明》出境的,持如下材料向我局(对外经济合作处)申办出境证明:

  1、《劳务出境证明申请》一份(附件三);同一项目开具20人以上的出境证明,申报企业按附件四的表格式样提供电子文档文件(该表也可从我委网站下载);

  2、经我局审查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经营公司印章)各一份,我局留存复印件。

  四、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我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劳务人员出境证明》。

  五、各单位要设专人办理《劳务出境证明申请》事宜。
以上通知内容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了解更多有关外派劳务项目审查等方面的内容,请访问我局政府网站(网址: “对外经济合作处”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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