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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领和补发新的《资格证书》

发布时间:2006-06-28         信息提供:
        在下列情况下,经营公司应在90日内申请换领和补发新的《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六年,经营公司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二)经营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向原经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并报商务部备案。经登记备案后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三)经商务部批准,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领《资格证书》。
  (四)经营公司遗失《资格证书》,应及时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全国性外经贸报纸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补发的《资格证书》用新号。

  经营公司申请换领或补发新的《资格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资格证书》原证(如原证丢失,则提供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06531442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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