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要求,为消除全市餐饮服务业液化石油气使用中的安全隐患,保证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广大液化石油气用户和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群死群伤重大恶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特制定了《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以下简称《安全要求》),现予印发。
各区(县)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应会同公安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效形式,向餐饮服务业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宣传《安全要求》内容,要求其严格贯彻《安全要求》,并对辖区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服务业比照《安全要求》进行逐一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餐饮服务业场所必须限期进行整改。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者(以下简称用户)均须遵守本要求。其它单位用户可参照本要求执行。
一、安全管理要求
1、用户应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灶具、钢瓶、阀门等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员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
3、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燃气设施。
4、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运行和监护负有直接责任。
5、燃气灶具、钢瓶、阀门等设施的维修、检修应由生产厂家或取得安装维修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
二、钢瓶存储要求
1、地下空间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5Kg(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2、高层民用建筑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3、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总重量超过100kg、钢瓶总数超过30瓶的应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
4、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
5、液化石油气存储总重量小于450Kg的瓶库可与裙房贴邻建造,超过450Kg,不超过1350Kg的,应独立设置专用瓶库,且与建筑物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瓶库内液化石油气存储总重量超过1350Kg的,按照国家相应标准规范执行。
6、瓶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瓶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存储总重量 项目 |
<450kg |
450kg-900kg |
900kg-1350kg |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
设置在建筑物附属的瓶库内 |
25 |
30 |
民用建筑 |
8 |
10 | |
重要公共建筑 |
15 |
20 | |
道路 |
5 |
5 |
7、专用瓶库的选址应靠近使用位置,并选择地势平坦,不易积聚液化石油气的场所。
8、专用瓶库不得设在暖气沟检查孔及任何地下构筑物上面。瓶库内不得有地漏,且地面应平整,并高出室外地平。
9、紧贴建筑物建造的瓶库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
10、瓶库通风要良好,应在门或墙的下部安装百叶窗,通风口与室外大气连通,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为0.2m以下;门窗向外开,但不得通向操作间及其它房间。
11、专用瓶库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强制通风设施,并将浓度报警装置与通风设施联锁。
12、瓶库内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开关应安装在瓶库外。
13、瓶库周围应划定禁火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干粉灭火器。
14、瓶组式供气系统的总输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15、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体时,应敷设在套管中。
16、管道系统中每对法兰之间应做静电跨接。
三、燃气器具使用要求
1、安装燃气灶具的操作间房屋净高不得低于2.2m,并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
2、灶具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3、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2m。
4、灶具之间及灶具与对面墙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5、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和烟道处必须设爆破门。
6、灶具的排烟设施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每台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7、烟道距难燃或非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05m;距易燃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25m。
8、用户所选用的灶具、调压器应具有生产许可证。蒸发器应是由具备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且产品应经质检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9、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10、灶具与钢瓶之间应采用单瓶单灶连结。钢瓶与灶具之间连接所用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2-2.0m之间,并不应有接口。
11、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胶管。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灶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固定。
12、软管不得穿墙、窗和门。
13、用瓶组方式供气的,应采用硬管连接。
14、操作间应配备轻便式干粉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四、禁止行为要求
1、不得向未取得液化石油气专业配送企业资质的企业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2、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必须使用经质检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
3、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钢瓶进行充装。
4、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由专业配送企业负责处理。
5、钢瓶不得倾倒放置或使用。
6、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钢瓶加热。
7、禁止自行拆卸、安装钢瓶角阀。
8、瓶库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作为居住使用。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商务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