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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京劳特发[1996]326号)

发布时间:2008-04-09         信息提供: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依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产权单位以及受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梯是指各类电梯、自动扶梯、杂物梯。
  第四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故障率。
  (二)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养,住宅楼电梯应根据本市关于加强居民高层住宅楼电梯管理,改善运行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好运行服务。住宅电梯无故障运行不得低于7000次。
  (三)新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除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试验外,其控制线路中应加装有锁紧装置的计数器,无故障试运行不得少于3000次;
  (四)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五)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40分钟内排除设备故障,解救乘客;
  (六)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准则,电梯出入口应有足够照明,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
  (七)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贴《电梯安使用许可证》,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装企业、维修保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
  (八)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第五条安装、改造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前将电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施工。
  工程完工后,产权单位应向电梯安全技术机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六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使用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对电梯逐台建档、建卡、注册登记。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
  (一)《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和《起重机械登记卡片(电梯类)》。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大修改造后的电梯应有质量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更改部分须有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电梯安装验收证明和报告;
  (四)运转、保养、维修记录;
  (五)定期安全检查和事故记录;
  (六)电梯随机文件,至少包括:井道及机房土建图、电气控制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元件代号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明细表(装箱单)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各项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维修保养制度;
  (三)岗位责任制;
  (四)岗位交换班制度;
  (五)维修保养人员、电梯司机操作证管理及培训制度;
  (六)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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