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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北京市有奖发票试点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10         信息提供:电子商务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相关要求,进一步激发消费需求,释放消费活力,规范市场秩序,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484号),我市将组织开展北京市有奖发票试点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活动实施时间自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7月31日。
  发票参与抽奖时间自2026年2月11日至7月19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参与抽奖的发票范围
  对个人消费者(无地区、户籍限制)以本人名义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北京市经营主体(线上线下均可)购买商品和服务,取得的价税合计金额在100元(含)以上的全面数字化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数电普票”)组织抽奖。
  下列数电普票不能参与抽奖:
  1.发票所载业务所属行业不属于前述八个行业范畴的;
  2.发票日期不在2026年2月11日至7月19日范围内的;
  3.价税合计金额低于100元(不含)的;
  4.发票抬头非消费者实名的;
  5.负数或代开的数电普票;
  6.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数电普票;
  7.已开具红字发票所对应的原蓝字发票;
  8.经核实为虚开、伪造或变造等不合规发票。

  三、参与方式及要求
  2月1110时71924时个人消费者可通过微信支付(12日启动)、支付宝、银联云闪付、京东支付、抖音支付等渠道的“有奖发票”页面或小程序,随时上传或录入发票信息,授权参与抽奖。参与要求如下:
  1.发票抬头应为个人消费者姓名并与授权抽奖人一致;
  2.各渠道均可上传,每人每天单个渠道上传发票数量不得超过3张,每张发票仅可参与1次抽奖,请勿重复上传
  3.发票中奖后若开具红字发票(冲红),须退回奖金,资金退回前暂停参与资格;
  4.不得通过虚开、伪造或变造发票、恶意冲红等行为套取、侵占奖金。经核实具有上述行为的,须退回奖金并取消后续参与抽奖资格。

  四、奖项设置及奖金兑付
  活动设置等奖800元、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00、三等奖50、鼓励奖10元个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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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要求的发票进入奖池后即时反馈中奖信息。奖金以电子红包形式于10个工作日内兑付至上传发票渠道的个人支付账户。中奖发票存在伪造、变造、已冲红等情形的,取消中奖资格,奖金不予兑付;消费者个人账户异常奖金无法兑付的,视同放弃领奖,奖金滚入下一轮抽奖。

  五、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消费者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活动咨询热线010-64023198(9: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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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26年8月31日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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