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快递、外卖行业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快递、外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相关要求,特制定《北京市快递、外卖行业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7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快递、外卖行业非机动车管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机动车开展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快递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遵循“源头管控、企业主责、齐抓共管、协同联动”原则,邮政管理、商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网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进工作,实现车辆合规、管理标准、责任明晰、监管有力。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车辆标准】用于快递、外卖服务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且列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本办法实施后新购置、拟用于快递、外卖服务活动且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禁止拼装、改装、加装影响安全性能的部件,车辆需有唯一性编码,制动、鸣号、转向等安全部件性能完好,电池、充电器符合国家标准。载物装置设置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检测】电动自行车需定期检测制动、电池等关键部件,经营者统配车辆的,由经营者组织检测;从业人员自带车辆的,由经营者协助完成检测,检测结果纳入档案。经营者应督促从业人员更换或淘汰检测不合格车辆。
第六条【充电管理】电动自行车充电需符合用电、消防安全要求,严禁在建筑公共门厅、楼梯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停放、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插座充电;有条件的应建设集中停放及充电设施,落实集中停放充电管理。
第七条【电池管理】电动自行车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规电池,电池超过生产日期五年的,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估;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应当停止使用。严禁携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居住建筑。
第八条【停放管理】非机动车停放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市容管理要求。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和停车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和停放区域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第九条【专用号牌管理】已从事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由市邮政管理、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新从事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由相关管理部门共同认定。已认定的经营者应为办理专用号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出具用于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说明材料,包含车辆首次用于快递、外卖服务活动时间和号牌号码、整车编码及从业人员信息等。个人名下登记电动自行车可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交说明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材料,依法办理专用号牌登记业务。
(一)专用号牌登记。用于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应登记并悬挂专用号牌。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申领专用号牌或已核发专用号牌申请注销登记的,按照《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办理。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在本办法实施后转用于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申领专用号牌的,或专用号牌丢失、损坏申请补领、换领的,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中所有人身份证明,现场交验车辆,并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二)变更普通号牌。停止用于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应办理变更登记并悬挂变更后的号牌上道路行驶。申请变更普通号牌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中所有人身份证明,现场交验车辆,并交回专用号牌和行驶证。已登记专用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连续十二个月无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记录的,视为车辆停止用于相关服务活动。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车辆应变更普通号牌。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于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个人名下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本人无法及时到场办理专用号牌的,可由实际使用人作为电动自行车管理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电动自行车合法来源和使用承诺书》和管理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场交验车辆,申领、换领和补领专用号牌和行驶证,并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经查验电动自行车与登记信息一致的,核发专用号牌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合法权益保留。一名管理人仅可申领一次电动自行车专用号牌,领取专用号牌车辆不可变更管理人。管理人管理车辆期间,应当保持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守法行车,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电动自行车停止用于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场交验车辆并交回专用号牌和行驶证,申请换领普通号牌。
第三章 经营者管理
第十条【制度管理】经营者应当针对从业人员和非机动车制定涵盖合法合规准入、入职交通安全考核、基础信息收集核验、日常监督检查、交通及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规范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道路交通安全奖励惩戒机制等方面管理制度;制定涵盖合法合规用车、守法骑行、安全停放充电、自主安全防护、党员示范引领等方面的从业人员交通和消防安全行为守则;明确具有监督、检查义务的安全责任人。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和非机动车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管理责任】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法规教育、培训及考核,建立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级评价体系,完善奖惩机制,督促从业人员规范行驶、悬挂专用号牌、规范停车、安全充电,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实记录并向邮政管理、商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提供非机动车行驶的相关数据,协助核实确定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优化算法】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算法备案手续。在遵守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规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合理设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动态优化算法规则,保障骑手安全文明驾驶。利用电动自行车开展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平台经营者应以平均时速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速计算服务时间,不得推荐逆行、禁行等违法路线。
第十四条【人车核验】从业人员利用电动自行车开展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建立车辆安全等级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车辆安全等级核验工作,并在开工前对车辆及从业人员信息进行核验,确保从业人员的交通工具合法合规。对使用不合法合规车辆的从业人员,经营者应当告知从业人员违法情形与整改要求,更换合法合规配送交通工具后再开展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鼓励条款】鼓励经营者为从业人员统一配发合法合规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鼓励经营者为从业人员配备人身意外险、第三者责任意外险,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交通管理】从业人员应加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模范遵守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安全文明驾驶,严禁超速、闯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醉酒骑行、违反规定载物、遮挡、污损号牌、驾驶非法拼改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应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头盔,保护自身安全,维护行业形象。
第十七条【内部惩戒】对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或引发火灾的从业人员,经营者应合理采取惩戒措施,加强规范约束,引导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部门分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经营者落实本办法:
市邮政管理局:及时转递快递等服务活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事故情况,督促从事快递服务活动的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使用和变更专用号牌。
市商务局:及时转递外卖服务活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事故情况,督促从事外卖服务活动的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使用和变更专用号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车辆涉牌、闯灯、逆行、醉酒骑行、违法占用机动车道、不戴头盔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向邮政管理、商务部门抄告行业从业人员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行为。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查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堵塞占用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并督促问题的整改;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器以及从事经营性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局督促区城管执法局指导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职责做好对停车场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网信部门:督促快递、外卖等生活服务类企业落实《生活服务类平台算法负面清单(试行)》,优化算法推荐和服务规则,推动企业按照应用场景加强公示算法原理,建立健全算法典型问题案例库。
利用非机动车开展有关服务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十九条【联合监管】邮政管理、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网信等部门对快递、外卖行业进行联合监管,对经营者及其所属车辆、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火灾事故及其他隐患信息,定期进行部门之间共享和问题信息通报,共同加强行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保障行业正常发展,维护首都良好交通秩序和消防安全环境。针对安全隐患突出、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经营者,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行业自治】鼓励行业组织发挥自治优势,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组织开展行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安全自治工作,强化安全宣传教育、风险防范和合规引导,督促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促进行业安全规范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其他车型】利用电动自行车以外的其他非机动车开展快递、外卖服务活动的,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市邮政管理、商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