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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3. [实施日期]
    2014-10-08
  4. [成文日期]
    2014-10-08
  5. [发文字号]
    京商务经字〔2014〕478号
  6. [发布日期]
    2014-10-08
  7.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执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第2号<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08         信息提供: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2014年7月18日,《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已发布(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8月17日开始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现将北京市贯彻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我市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将本企业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指定的中国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2.企业缴存备用金后,将与指定缴存银行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送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备案并办理《办法》执行前所缴存的备用金退款手续后退款。

  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备用金的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缴存标准暂为20万元人民币,缴存和使用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及《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的,将银行出具受益人为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的不可撤销保函正本(保函有效期至少为两年)缴存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

  5.《办法》施行前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企业,如不再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应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申请退回备用金;如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应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缴存备用金。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未及时缴存备用金的,分别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6.自2014年8月17日始,2001年11月27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二〇〇一年第7号令)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市商务委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联系人:李 恩,联系电话:87211761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联系人:郝晓星,联系电话:87211771 
  市财政局 联系人:任金芳,联系电话:88549066 
  中国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联系人:李晨辉,联系电话:13911061310、64065259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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