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有关单位:
为着力培育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扩大线上消费和服务有效供给,更好满足居民便利性、品质性消费需求,对电子商务创新示范项目予以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支持方向
(一)支持企业搭建线上营销体系。支持企业通过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搭建商城网站、建设APP或小程序等方式开展线上营销,加快布局电商业务,推进数字化转型。
(二)支持企业数字化运营能力提升。支持企业开发软件服务系统,打通选品、备货、营销、售后等链路环节,实现线上线下、公域私域、运营流程一体化管理,提升选品精细化、备货柔性化、营销精准化、交付体系化、库存协同化、售后标准化等水平,有效提高运营服务能力,实现数字化运营能力升级。
(三)支持企业数字化场景应用。支持企业创新迭代电子商务新模式,发展直播电商、即时零售等新业态。支持企业运用大数据、XR、人工智能、数字孪生、高清影像、数字人等新兴技术,打造数字人导购、智能客服、虚拟场景制作等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新场景,提升服务质量和数字消费体验。
三、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资金支付、发票开具时间均在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的软硬件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技术服务费用(不含支付佣金和营销推广费用)等投资。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审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条件
(一)申报企业若为提供商品或餐饮第三方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年均(项目建设期内自然年,下同)平台交易额【注释1】应不低于1亿元,其他申报的商贸流通企业年均网络零售额【注释2】应不低于1000万元。
(二)项目已完工(分阶段实施的,应完成所申报阶段的阶段性目标)。审定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审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本阶段合同投资总额)的70%。
(三)申报项目线上渠道入驻、系统上线、数字化场景搭建使用时间达3个月(含)以上。
(四)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近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五、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胶装,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一)项目申报书(附件1)。
(二)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
(三)项目申报情况表(附件3)。
(四)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项目单位信用报告(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下载)。
(五)项目涉及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项目涉及非自有房屋的,需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
(六)与投资额相对应的支出合同和支出凭证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付款、验收等。
(七)项目运营时间达3个月(含)以上证明材料(如合同、图片、视频资料等)。
(八)申报项目未获得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证明资料(附件5),并提供近三年“政府补助”“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明细账及近三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套表)。
(九)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如统计报表、项目图片等)。
六、申报流程
一是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
二是项目审核。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写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3)、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市商务局进行复审。为提高项目申报、审核效率,各初审单位于2024年7月30日前汇总上报第一批项目,年中可每月滚动申报,最晚于2024年11月30日前汇总上报最后一批项目。
七、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二)同时符合本政策与《关于培育促进网络消费发展的通知》(京商电商〔2024〕8号)政策“支持条件和标准”第(二)、(三)条的,应“择一申报”,不得重复申报;项目单位同一项目若同时符合本政策及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可任选其一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三)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2024年12月31日截止。
【注释】1.“平台交易额”参照国家统计部门相关指标说明。
2.“网络零售额”参照国家统计部门相关指标说明。
北京市商务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