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精神,以绿色消费、智能消费为导向,加力支持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补贴范围。对个人消费者购买一级和二级能效(水效)的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含洗烘一体机)、电视、空调、电脑(含学习机)、热水器(含壁挂炉)、家用灶具(含集成灶)、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予以以旧换新补贴。
第二条 补贴标准。对个人消费者购买一级能效或水效的家电产品,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20%给予补贴;对个人消费者购买二级能效或水效的家电产品,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第三条 能效(水效)标准。补贴标准参考中国能效标识网、中国水效标识网截至2024年8月15日发布的产品能效、水效信息。补贴实施期间,参考标准不变。
第二章 补贴方式及流程
第四条 补贴方式。在本市领取补贴资格的个人消费者本人通过政策参与企业购买符合补贴适用品类家电产品时,于订单支付环节享受立减补贴,线上线下消费享受同等补贴力度。
第五条 补贴资格。个人消费者须通过“京通”小程序实名认证,领取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格。已在其他省市领用过同类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的消费者,无法在本市领取补贴资格。消费者可按需领用单独品类补贴资格,补贴资格使用后自动失效,如补贴资格申领后在政策实施期间未使用,自动失效。
第六条 资格使用。个人消费者领取补贴资格后,在北京市政策参与企业范围内任选销售企业的线上商城或线下门店消费使用。每类商品补贴资格在政策实施期间仅可领取并使用一次。线上商城消费时,需将补贴资格与本人用户绑定后,于订单支付环节点选使用。线下门店消费时,需在订单支付前,向门店出示补贴资格二维码,扫码使用。
第七条 退货处理。消费者购买补贴适用商品,经与销售企业协商一致退货后,于退货流程结束次日恢复补贴资格。恢复后的补贴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有效期不变。
第八条 资格解绑。若消费者已于某平台绑定补贴资格,在未使用的情况下,可自愿更换其他参与企业,需在原绑定平台用户中心解绑补贴资格后,重新选择使用渠道。
第九条 资格注销。若消费者在本市领取补贴资格,在未使用的情况下,需在“京通”小程序注销资格后,自愿更换其他省市购买。补贴资格已绑定的,需先解绑、再注销。
第三章 政策参与企业
第十条 参与企业确定。加力支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参与企业范围,参照《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公开征集2024年度鼓励绿色智能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参与企业的通知》和《关于2024年度鼓励绿色智能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参与企业资格的公示》确定。公示范围内企业,根据企业意愿和能力,参与政策实施。政策实施期间,结合实际情况,对参与企业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参与企业责任。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联动政策实施开展以旧换新活动,提供完善的配送、安装、调试、维修等售后服务及“送新拖旧”一站式服务。诚信经营,有力防范骗补、套补,规范纳统缴税。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及相关数据。积极配合商务、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核查。
第十二条 参与企业调整。政策实施期间,市商务局综合评估企业情况,动态调整参与企业范围。对符合征集条件的企业,经履行评审程序后,纳入政策参与范围。对违反政策规定,违反诚信经营、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立即终止并取消其政策参与资格,清算资金。对未履行提供“送新拖旧”一站式服务、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及相关数据的,中止其政策参与资格,视整改情况恢复政策参与资格。
第十三条 参与企业退出。参与企业自愿退出政策实施,应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局终止其参与资格,清算资金。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牵头制定北京市加力支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委托核销服务机构对参与企业垫付补贴资金进行核销;负责政策咨询、政策宣传和消费者问题解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开展线下核查,监督补贴政策实施。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政策资金保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舆情平稳。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负责补贴发放期间防范违法恶意刷单或套现等行为,打击违法犯罪人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维护市场秩序,打击非法囤货、虚假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第十九条 市政务和数据局负责在“京通”小程序上建设申领补贴资格界面,便利市民获得补贴资格。
第二十条 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中心负责依照北京市加力支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答复口径做好相关解答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止。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结合具体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