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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的公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3         信息提供:外贸运行处

各有关进出口企业:

  现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的公告》转发如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和有关事项。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目录序号第17和32项)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目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1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10日

附件下载: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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