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适用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24 号)
发布时间:2018-04-20         信息提供:外贸运行处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适用范围。现公告如下: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均可适用“自报自缴”模式。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上述规定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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