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体 服务承诺 网站无障碍 用户中心 移动版 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
  1. [主题分类]
  2. [发文机构]
    海关总署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5.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第137号
  6. [发布日期]
    2021-01-12
  7. [有效性]   
    有效
  8. [联合发文单位]
    ----

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7号

发布时间:2021-01-12         信息提供: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同时,就有关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单项标准中所称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是指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直接负责运输工具经营管理,从事水运、航空、公路跨境物流运输业务或者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物流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应当同时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以及与其经营业务相对应的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  

  三、已经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请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对照应适用的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和规范改进。  

  自2021年9月1日起,海关将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海关认证企业开展重新认证。 

  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主办:北京市商务局

承办:北京市商务局综合事务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19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118号

京ICP备20001671号-5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商务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