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药监发〔2020〕70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市食药监管局各直属分局:
为支持国际社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在满足国内疫情防控需求的前提下,部分医疗器械企业主动申请出口疫情防控所需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和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司《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出口提供相关证明的函》(药监械管函〔2020〕45号)要求,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市食药监管局各直属分局(下称“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应当高度重视辖区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产品出口管理工作,加强对相关出口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支持企业产品出口,并根据企业需求,开展出口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备案及《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等工作。
出具出口销售证明的企业和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企业在我国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或已办理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二、所生产产品在我国已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或已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应当在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出口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备案、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的同时,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药监局。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9日
(联系人:卢宇;联系电话:83979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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