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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2. [发文机构]
    商务部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5. [发文字号]
    〔〕
  6. [发布日期]
    2018-08-03
  7. [有效性]   
    有效
  8. [联合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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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指引

发布时间:2018-08-03         信息提供:商务部外资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现就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权限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投资总额10亿美元(含10亿美元,以下称限额)以下的审批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投资总额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下的审批事项,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和管理。 
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 

  二、中央所属企业的子公司与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限额以下的,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审批机关办理。 

  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电信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金融信息服务领域,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限额以下的,由省级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仍按《直销管理条例》办理。 

  四、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实施限额以下的战略投资,由省级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实施的,限额按股份转让协议或定向发行合同约定的金额计;通过要约收购实施的,按可能发生的最高交易金额计。战略投资同时通过上述多种投资方式实施的,合并计算。 

  五、超过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以下变更事项,由商务部审批: 
(一)单次增资额超过10亿美元; 
(二)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三)控制权(包括绝对控股及相对控股)向外方转移的股权变更; 
(四) 合并、分立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超过限额的合并、分立。 
此外,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单次增资后超过限额的,由商务部审批。 

  六、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超过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变更事项,均由省级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七、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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