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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电子商务创新示范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08         信息提供:电子商务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清单》等文件精神,着力培育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扩大线上消费和服务有效供给,更好满足居民便利性、品质性消费需求,市商务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征集电子商务创新示范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主要内容及相关说明
  (一)支持直播电商创新发展。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品牌商拓展直播销售渠道,自建或对接网络直播平台,搭建专业或独立的网络直播场景,升级直播带货技术手段,提升线上消费体验。支持网络直播平台、北京特色直播电商基地、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升级直播软硬件设备,优化网络直播场景及技术,提高直播领域服务能力和运营能力,赋能本市品牌企业直播业务。
  商贸流通企业年均交易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或年均网络零售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相关品牌商应具备独立的商贸销售主体,年均网络零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网络直播平台应已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并符合国家关于网络直播销售、网络视听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北京特色直播电商基地应经《北京市特色直播电商基地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应经电商平台、直播平台认证或备案,年均助力本市品牌企业实现成交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或年均网络零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支持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发展。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品牌商运用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优化服务体验,丰富线上服务供给,打造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新场景,发展定制消费、体验消费、智能消费、即时零售等新型消费,加快线上线下消费高效融合。支持主要面向商品性消费的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建设,为商贸流通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在线交易、消费评价及推荐、消费大数据分析等服务。
  商贸流通企业年均交易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或年均网络零售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相关品牌商应具备独立的商贸销售主体,年均网络零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认定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三)支持农副产品拓展线上销售渠道。鼓励电商平台、农贸企业等自建或对接农副产品线上交易平台,提升产销对接、信息整合、营销推广、在线交易等综合服务能力。
  电商平台和农贸企业应具备独立的商贸销售主体,年均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年均网络零售额不低于500万元。

  二、项目支持内容与标准
  对建设项目相关的软硬件设备购置及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费用,按照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项目建设认定时限
  《指南》支持内容中,各方向建设项目实施时间均在2022年1月1日(含)以后。

  四、项目申报流程
  一是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
  二是项目审核。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我局复审。

  五、《指南》执行时间
  《指南》执行时间为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项目申报时间为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

  (联系人:林朴馨; 联系方式:55579762)

政策原文:关于征集电子商务创新示范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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