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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互联网+流通”创新示范项目申报指南》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01         信息提供:电子商务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以及《北京市深入推进“互联网+流通”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促进本市“互联网+流通”创新发展,进一步优化本市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扩大线上消费和服务有效供给,结合我市电商发展实际,市商务局制定出台了《2021年“互联网+流通”创新示范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指南》主要内容及相关说明
  (一)鼓励发展网络直播销售等促销新方式
  一是鼓励商贸流通企业通过自建或对接网络直播平台、搭建专业或独立的网络直播场景、升级直播软硬件设备等方式,进一步拓展网络销售渠道,提升线上消费体验。其中,相关品牌厂商、供应商通过网络直播开展线上销售的,应具备独立的商贸销售主体,年均(项目建设期内自然年)网络零售额(参照统计部门指标解释)不低于500万元。
  二是鼓励网络直播平台开展商家直播赋能、直播带货等项目建设,助力传统商贸企业触网直播。相关网络直播平台应已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并符合国家关于网络直播销售、网络视听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支持内容包括网络直播平台信息化建设、直播相关软硬件设备购置及网络直播场景化改造。
  (二)鼓励发展末端配送新模式
  一是鼓励电商、快递企业与超市、便利店、社区商业综合体、社区物业、商务楼宇、乡村便民网点等合作开展末端共同配送,进一步提升末端配送集约化水平。
  二是鼓励末端配送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要为电商、快递、外卖等企业提供数据共享、订单匹配、路径优化、定位追踪等服务。
  支持内容包括末端共同配送信息化及配套智能设施建设等。
  (三)鼓励发展智慧流通新模式、新业态
  一是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品牌厂商等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新技术、新设备创新服务模式,完善自身供应链体系,提高交易效率与安全性,进一步加快品牌孵化,扩大线上销售规模。鼓励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新零售、智能消费体验中心或体验店等新模式、新业态,通过现场演示、智能体验等线上线下互动方式,打造沉浸式、体验式消费场景。其中,相关品牌厂商、供应商开展上述项目建设的,应具备独立的商贸销售主体,年均(项目建设期内自然年)网络零售额(参照统计部门指标解释)不低于500万元。
  二是支持主要面向商品性消费、生活服务性消费相关领域的电商服务平台建设,为商贸流通企业、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消费者等提供产品在线交易、消费评价及推荐、消费大数据分析等综合服务。
  支持内容包括系统平台研发、项目相关的软硬件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智能设备应用。
  (四)支持数字化农副产品平台建设
  鼓励电商平台、农贸企业、家庭农场等自建或对接农副产品线上交易平台,提升产销对接、信息整合、营销推广、在线交易、物流配送等综合服务能力,优先支持助力京郊、北京对口帮扶地区优质特色农产品线上销售的相关建设项目。其中,相关涉农企业应具备独立的商贸销售主体,线上平台年均(项目建设期内自然年)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
  支持内容包括系统平台研发、项目相关的软硬件设备购置。

  二、项目建设认定时限
  《指南》支持内容中,末端配送新模式类项目建设投资认定时限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其他类项目建设投资认定时限为2020年1月1日(含)以后。

  三、《指南》执行时间
  《指南》执行时间为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项目申报时间为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

  (联系人:电子商务处 刘扬阳;联系电话:55579370)

政策原文:《关于申报2021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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