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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开展2022年网络促消费活动培育壮大网络消费市场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26         信息提供:电子商务处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培育壮大全市网络消费市场规模,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网络促消费活动,拓展线上销售渠道,提升线上销售规模。市商务局制定出台了《关于鼓励开展2022年网络促消费活动培育壮大网络消费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支持范围说明
  (一)开展网络零售业务的批发和零售企业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并实现网上零售额的规模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
  (二)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类服务业企业
  以提供商品销售、餐饮、家政、洗染、维修等线上第三方服务交易为主,且全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含)的规模以上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企业。
  网络交易平台包括网上商店、移动端APP、微信小程序等,相关企业类型及指标解释参照市统计局发布的《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与《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三、《通知》支持条件和申报说明
  申报企业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统纳税,相关数据以企业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一)开展网络零售业务的批发和零售企业
  1. 2022年全市社零总额同比增速以市统计局发布数据为准。企业网上零售额对全市网上零售额的贡献率=企业网上零售额全年累计增量/全市网上零售额全年累计增量(具体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网上零售额及同比增速进行测算),从0.5%(含)至11%以上,以“60万元/1%”为基数(即每贡献1个百分点支持60万元),根据实际贡献对应支持系数确定支持金额,单家企业支持金额最低3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该类企业须在2022年全市社零总额、网上零售额等相关数据公布后,将申报材料于2023年2月15日前提交属地商务主管部门。
  2.2022年社零总额同比增速和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速均不低于全市社零总额同比增速,但全年网上零售额贡献率不足0.5%的网上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含)企业,满足全年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速不低于50%、2022年首次实现网上零售额、在本市设立商业公司并于2022年首次按商业企业纳统的新增纳统企业等条件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同时满足多项条件的不予重复支持。该类企业须在2022年全市社零总额、网上零售额等相关数据公布后,将申报材料于2023年2月15日前提交属地商务主管部门。
  3. 2022年年内网上零售额当期贡献率=2022年年内实现的网上零售额累计增量/全市当期发布的网上零售额累计增量。对于年内贡献率不低于0.5%的企业,根据其促消费活动计划,若预计网上零售额2022年累计增量不低于2021年同期累计增量的,可于2022年10月20日前将网络促消费活动方案、全年预计增长情况说明、相关统计报表及资金支持申请表等材料提交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预计全年累计增量倍数给予额外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5倍。符合上述条件并给予承诺的企业,可按照其年内网上零售额实际完成增量占全年预计完成增量的比例,于2022年分批次给予资金支持。
  (二)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类服务业企业
  2022年全市服务消费同比增速以市统计局发布数据为准。2022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服务消费同比增速,以营业收入全年累计增量作为衡量指标,从1亿元(含)至50亿元以上,以“5万/亿元”为基数(即营业务收入每增长1亿元支持5万元),根据各区间支持系数确定支持金额,单家企业支持金额最低5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类企业须在2022年全市服务消费等相关数据公布后,将申报材料于2023年2月15日前提交属地商务主管部门。

政策原文:《关于鼓励开展2022年网络促消费活动培育壮大网络消费市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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