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体 服务承诺 网站无障碍 用户中心 移动版 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文件>政策宣传解读

《2022年“互联网+流通”创新示范项目申报指南》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06         信息提供:财务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以及《北京市深入推进“互联网+流通”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促进本市“互联网+流通”创新发展,加快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扩大线上消费和服务有效供给,市商务局制定出台了《“互联网+流通”创新示范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指南》主要内容及相关说明
  (一)鼓励发展网络直播销售等促销新方式
  1.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品牌商自建或者对接网络直播平台、搭建专业或独立的网络直播场景、推动直播场景数字化升级,进一步拓展网络销售渠道,提升线上消费体验。其中,相关品牌商应具备独立的商贸销售主体,年均(项目建设期内自然年)网络零售额(参照国家统计部门相关指标说明)不低于500万元。
  2.鼓励网络直播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升级直播软硬件设备、推进网络直播场景化改造,赋能商家直播带货,助力传统商贸企业触网直播。网络直播平台应已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并符合国家关于网络直播销售、网络视听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支持内容包括网络直播相关软硬件设备及智能设施购置、场景化升级改造。

  (二)鼓励发展智慧流通新模式、新业态
  1.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品牌商推进数字化转型,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新技术、新设备拓展营销渠道,扩大线上销售规模。其中,相关品牌商应具备独立的商贸销售主体,年均(项目建设期内自然年)网络零售额(参照国家统计部门相关指标说明)不低于500万元。
  2.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品牌商打造沉浸式、体验式消费场景,通过现场演示、智能体验等线上线下互动方式,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新零售、智能消费体验中心或体验店等新模式、新业态。其中,相关品牌商应具备独立的商贸销售主体,年均(项目建设期内自然年)网络零售额(参照国家统计部门相关指标说明)不低于500万元。
  3.支持主要面向商品性消费、生活服务性消费相关领域的电商服务平台建设,为商贸流通企业、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消费者等提供在线交易、消费评价及推荐、消费大数据分析等服务
  4.支持外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主要为外卖企业提供人车匹配、数据共享、电池管理、定位追踪等服务,提升外卖行业人员、车辆和电池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支持内容包括系统平台开发等项目相关的软硬件设备购置、智能设备应用以及沉浸式、体验式消费场景的改造升级。

  (三)支持数字化农副产品平台建设
  鼓励电商平台、农贸企业、家庭农场等自建或对接农副产品线上交易平台,提升产销对接、信息整合、营销推广、在线交易、物流配送等综合服务能力,优先支持助力京郊、北京对口帮扶地区优质特色农产品线上销售的相关建设项目。其中,相关涉农平台类企业线上平台年均(项目建设期内自然年)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

  支持内容包括系统平台开发等项目相关的软硬件设备购置。

  二、项目建设认定时限
  《指南》支持内容中,各方向建设项目实施时间均在2021年1月1日(含)以后。

  三、《指南》执行时间
  《指南》执行时间为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项目申报时间为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

  (联系人:电子商务处 林朴馨;联系电话:55579762)

政策原文:关于申报2022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主办:北京市商务局

承办:北京市商务局综合事务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19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118号

京ICP备20001671号-5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商务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