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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
 

一、行政许可类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

 

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一)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6

(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7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8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9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0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1

(三)决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2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13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4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5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16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17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18

(四)送达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19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0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21

(五)

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22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3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24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25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6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立案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2

(二)调查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3

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4

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5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在事后难以执行及特殊情况下应当当场收缴罚款。

6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7

(三)审查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8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四)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0

作出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11

(五)决定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2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3

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4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5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6

(六)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7

(七)执行

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

18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9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确认类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受理

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3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4

(二)确认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5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6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 

7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8

(三)送达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9

(四)

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四、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

制定方案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2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3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4

(二)

实施检查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5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6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7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8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9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10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11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12

(三)

事后监管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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