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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政服函〔2021〕2号

发布时间:2021-03-01         信息提供: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市级各有关部门、市属单位,各区政务服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20〕254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21〕229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办函〔2020〕109号文件执行。

  二、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信息处理费属于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原则上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收缴,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21〕229号)及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办函〔2020〕109号文件精神和非税收入收缴系统要求,切实做好信息处理费收缴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1年2月12日

附件下载: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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