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按照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33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二手车出口环境,简化出口流程,现将在北京市办理二手车转移待出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商务部认可的试点地区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拟出口车辆时,可按规定申请办理“转移待出口”事项。
二、二手车出口企业在北京收购小微型客车的,须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经查验合格后,无需提供《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由市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待出口”事项,核发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不核发新号牌。业务办理完毕后,公安网计算机系统将该车状态设置为“转出”,原车主可正常申请更新指标。
三、二手车出口企业办理“转移待出口”后,须尽快完成出口。“转移待出口”车辆出口前不得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四、二手车出口后,出口企业需持身份证明、相关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出口报关单等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出口车辆注销信息不传输至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不得申请小客车指标更新。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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