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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8-10-09         信息提供:外贸运行处

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 

    为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京安发〔2017〕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 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制度渠道,保障安全生产,请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开展相关业务是务必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从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必须严格遵守《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2006年第7号令)及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建立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内部管理制度,并将本告知书存档管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要求,加强对使用、仓储、运输、消防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三、易制毒进出口企业要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 

  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重点进行隐患排查并落实整改,保证安全设施、设备、各种安全标志齐全并符合要求,确保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避免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安全生产事故。 

  五、自觉加强本企业安全生产和禁毒等方面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禁毒、拒毒、禁止利用易制毒化学品开展非法经营的意识。 

  六、保证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仅用于合法生产和经营,禁止流入非法渠道。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应立即报告我市公安机关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七、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报告本企业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等有关情况,否则将不与发放进出口批复单及许可证。 

  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有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企业和个人应当按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隐匿。 

  九、违反上述要求的,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有权按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并由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外贸运行处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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