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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品出口通关提示

发布时间:2020-04-07         信息提供:外贸运行处

  一、货运渠道禁限管理分为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
  (一)禁止出口
  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的;
  2.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以商业贸易为目的出口的,及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3.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和产品的商业性出口,详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2〕287号);
  4.国内生产、经营的中药材天花粉(包括天花粉提取物),详见《关于加强对中药天花粉及制剂管理的通知》(卫药字〔89〕第54号);
  5.侵犯知识产权的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出口货物中涉及的中药品。
  (二)限制出口
  1.出口许可证管理
  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海关验核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主要涉及:药料用麻黄草(人工种植),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
  其中甘草出口的报关口岸指定为天津、上海、大连;甘草制品出口的报关口岸指定为天津、上海。
  2.濒危野生动植物出口管理
  由国家濒管办及其授权办事处签发准予出口的许可证件,包括允许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
  涉及的野生动植物种详见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3号);涉及的中成药名单见《请协助做好含野生动物药材成份中成药出口管理工作的函》(林函护字〔1990〕133号)附件。
  3.兴奋剂出口管理
  列入《2020年兴奋剂目录》(国家体育总局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时,出口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出口准许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4.麻醉药品出口管理
  列入《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海关商品编号的联合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2013年第54号)麻醉药品出口时,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并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进出审批专用章”的《麻精药品出口准许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5.医疗用毒性药品出口管理
  出口医疗用毒性药品,海关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批准文件办理进出口手续,药品范围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

  二、行邮渠道主要包括邮件、快件、跨境电商等渠道
  (一)邮件渠道
  主要规定为《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其中主要要求为:
  1.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2.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3.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二)快件渠道
  主要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根据署令第147号、198号、240号修正),其中主要要求为:
  1.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简称B类快件)是指境内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除外)。B类快件的限量、限值、税收征管等事项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相关规定(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
  2.货物类进出境快件(简称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C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C类快件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或者委托报关协议、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按照进出境货物规定缴纳税款。
  (三)跨境电子商务渠道
  主要规定为《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其中主要要求为:
  1.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四)出境禁限管理
  出境禁限管理分为禁止出境和限制出境,主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其中涉及中医药品的主要要求为:
  1.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禁止出境。
  2.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限制出境。
  3.微生物、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人类遗传物质限制出境。其它禁止、限制出境物品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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