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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04         信息提供:对外经济合作处

  为进一步简化商务市场行政审批制度,促进商事制度改革,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以及《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工作方案》(京审改办发〔2020〕2号)的规定要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变更、换领、补发”“提交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凭证”“退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或撤销保函”“提交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等事项开展告知承诺审批(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2月4日—12月10日。

  欢迎有关社会各界人士在2020年12月10日前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发送至:wjc@sw.beijing.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商务部总体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据《行政许可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告知承诺涵义
  本意见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由审批服务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申请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审批服务部门当场作出决定的办理方式。
  企业前往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也可以选择以一般办理流程办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外,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可以通过首都之窗、市商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在办理场所索取所办理事项对应的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按照办理事项所对应的告知承诺书的约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审批部门接收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对应的同意决定,并在承诺时限以内完成对应事项所需完成的工作,并依法送达或者告知申请人,企业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上应当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取得该批复;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四)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审批部门盖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审批部门存入档案。
  (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交审批部门留存入档。

  三、监管措施
  (一)审批部门在作出相应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资料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
  (二)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分情况依法处理: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其中,轻微违诺整改时限为【15】日,一般违诺整改时限为【20】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办理条件的,撤销决定;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信用监管及惩戒措施
  (一)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分类
  轻微违诺行为包括:
  1.未建立健全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预案;
  2.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不具备可行性。
  一般违诺行为包括:没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二)虚假承诺的行为分类
  1.伪造、变造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申请材料;
  2.明知不可能符合告知承诺书中的办理条件的;
  3.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虚假违诺行为。
  (三)申请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一个月,最长公示期为六个月;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四)一年内,申请人在对外劳务合作行业领域内累计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处理;一年内,申请人在对外劳务合作行业领域内累计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处理。
  (五)失信的申请人可以采取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可以视情况将公示期相应缩短一至六个月。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申请人,应当停止公示期失信信息,并将违诺主体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六)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五、申诉渠道
  申请人对审批过程及相关决定存在异议,可以向审批部门进行说明、申辩,或者向审批部门公布的电话、上级主管部门、“12345热线”投诉。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下载: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变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补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提交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凭证)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提交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退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或撤销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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