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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

发布时间:2004-08-20         信息提供:

附件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的关税配额管理机构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进出口许可证件服务中心

  2、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3、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4、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5、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6、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7、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8、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9、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0、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1、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12、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4、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15、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6、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7、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

  18、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9、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青岛市经济委员会

  21、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2、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3、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5、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26、海南省经济贸易厅

  27、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28、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9、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30、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1、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2、西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33、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4、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5、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6、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3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3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贸易委员会

  39、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司

  40、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际合作司

  41、解放军总后勤部物资油料部

  42、信息产业部经济运行司

  43、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44、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司

  45、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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