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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27         信息提供:

各区县商务委,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效果,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行列,拉动外来消费,市商务委拟对我市离境退税政策推广期间,在市国税局备案成为退税商店的企业给予资金鼓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对象
  截至2016年1月31日,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备案的退税商店。

  二、鼓励标准
  按照每家10000元人民币左右的标准,对取得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资质的商店给予鼓励。鼓励资金可用于为开展退税业务而购置电脑、打印机、护照验证机等设备产生的费用和在店堂内外宣传退税政策,张贴、悬挂退税引导标识费用等。

  三、鼓励资金申请流程
  (一)退税商店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鼓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2016年2月15日前提交所属区县商务委,区县商务委将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后交市商务委消费促进处。
  (二)市商务委会同市国税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
  (三)市商务委根据审核结果拨付鼓励资金。

  四、注意事项
  (一)鼓励对象以市国税局备案并在其网站正式公布的名单为准,已提交申报材料尚未正式备案的企业不予鼓励。
  (二)连锁企业所属门店(分支机构)中,凡正式备案并能独立开展离境退税业务的,均给予鼓励。
  (三)退税商店备案流程及办理期限参见市商务委网站:首页—业务专题—离境退税商店。

  联系人:消费促进处  彭峰
  联系电话:87211923

相关附件: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鼓励资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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