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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申报专业类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0         信息提供:服务贸易处

各有关单位:

  按照《商务部等7部门办公厅(室)关于组织申报专业类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1〕355号,见附件1)文件要求,现开展专业类特色服务出口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申报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基地申报主体包括行政区、功能区、企业或机构法人。其中,行政区类基地原则上以市辖区为主体,功能区类基地以各类经济、产业园等为主体。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有关特色服务产业基础扎实,从事相关特色服务出口的企业集聚度较高,服务出口规模和发展潜力较大,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好示范性和引领性。
  (二)申报主体所在地政府重视有关特色服务产业发展,将相关服务业发展列入地区发展规划,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或考核机制,因地制宜出台扶持政策。
  (三)申报主体管理专业规范,责任明晰。基地所在地政府明确基地的管理或运营单位,并配备完整、专业化的管理队伍。

  三、申报材料
  各基地申报主体根据基地申报材料编写指南和基地建设工作方案(见附件2),编制所申报基地的建设方案,明确基地的发展目标、建设内容、保障措施等申报材料。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请各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主体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于2021年11月17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寄送市商务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5号楼),并将电子版发送至fwmy@sw.beijing.gov.cn。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北京市商务局 云佳;联系电话:010-55579498)

附件下载:

附件1:商务部等7部门办公厅(室)关于组织申报专业类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的通知
附件2: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申报材料编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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