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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海关国际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模式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9         信息提供:服务贸易处

本关各单位、各部门:

  为规范国际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模式管理,支持北京地区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特制定《北京海关国际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模式操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北京海关国际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模式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模式管理,支持北京地区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海关对国际服务外包(以下简称服务外包)保税监管进口货物(以下简称外包进口货物)的备案、变更、通关、核查、核销等环节中的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北京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负责本关区指导、规范、协调、监督、检查北京关区国际服务外包保税监管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备案、变更、核查、核销、统计及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 企业适用范围

  第四条  北京市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服务外包企业在外包进口货物进口备案前,应在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  海关对管理类别B类及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国家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除外(详见附件二)。
  第七条  服务外包企业不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的,新手册不予备案,已备案手册不予延期,已备案未进口的货物不再予以保税进口;
  服务外包企业的管理类别降为C,D类的,手册不予延期,已备案未进口的货物不再予以保税进口,已进口的货物海关征收全额风险担保金。
对上述情况,海关须在H2000系统内停止手册使用或停止相应商品项的进口。

第三章 外包进口货物

  第八条  保税监管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是指服务外包企业履行国际服务外包合同,由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境外发包方免费提供的进口设备。
  第九条  外包保税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核准,企业不得将外包:进口货物抵押、质押、留置。
  第十条  主管海关应按照保税监管货物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通过核查等办法,对设备是否短少、是否本企业使用、是否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等进行核查,加强对外包进口活动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十一条  海关可视企业实际情况对外包进口货物征收风险担保金。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海关对保税监管的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暂用加工贸易设备手册(手册编号首位D,以下简称手册)模式管理。手册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一个合同对应一本手册。
  第十三条  服务外包企业在外包进口货物进口前,须向本企业注册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证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国际服务外包合同及合同所附的设备清单;
  (四)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五)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十四条  主管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后,对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手册;
  第十五条  手册备案有效期为1年。
  第十六条  现阶段,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借用现行管理方式,按以下规范填报手册:
  (一)预录入表头“批准文号”栏目填报“FW+4位关区代码十4位年”;
  (二)表头“监管方式”栏目填报“加工贸易设备”(代码0420);
  (三)表头“征免性质”栏目填报“加工设备”(代码501);
  (四)表头“备注栏”注明:“服务外包专用手册”;
  (五)表体商品项的“征免”栏目填报“全免”;
  (六)其他栏目比照加工贸易设备手册规定填报。

第五章 通关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凭手册办理设备进口报关手续,外包进口货物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予以保税。
  第十八条  手册项下货物进口时,进口报关单有关栏目按以下规范填报:
  (一)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对应的D手册编号;
  (二)“监管方式”栏目填报“加工贸易设备”(代码0420);
  (三)“征免性质”栏目填报“加工设备”(代码501);
  (四)“标记号码及备注”栏目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五)表体商品项的“征免”栏目填报“全免”;
  (六)其他栏目按规定填报。
  第十九条  通关部门不签发外汇付汇证明联。外包进口货物内销后可以有条件付汇。

第六章 变更管理

  第二十条  外包业务合同发生变更的,服务外包企业应持变更的合同等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如需延期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在到期前30天内提出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后同意的,每次延期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延期时,主管海关需审核以下要素:
  (一)企业是否仍具备技术先进型企业资质;
  (二)设备是否按规定使用;
  (三)外包合同的履约情况等。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包进口货物在外包业务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应退运出境。
    第二十四条  手册项下货物退运时,出口报关单有关栏目按以下规范填报:
  (一)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对应的D手册编号;
  (二)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加工设备退运”(代码0466);
  (三)其他栏目按规定填报。
  第二十五条  外包进口货物如销往国内或到期不退运境外的,须经海关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进口征税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的,还须提供许可证件。可以采取内销、结转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手册项下货物内销时,报关单有关栏目按以下规范填报:
  (一)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埴报对应的D手册编号:
  (二)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加工设备内销”(代码0446):
  (三)其他栏目按规定填报。
  第二十七条  手册结转至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合同继续执行时,报关单有关栏目按以下规范填报:
  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对应的D手册编号:
  (二)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加工设备结转”(代码0466):
  (三)其他栏目按规定填报。
  第二十八条  手册到期后,服务外包企业应在30天内持申请核销报告、手册、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单证等向海关申请核销。

第八章 审批层级

  第二十九条  手册的备案、变更和核销均须经主管海关分管关(处)长批准。

第九章 联系配合

  第三十条  建立联络员制度,设立关级联络员一名,主要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总署加贸司及本关各主管海关联系沟通、统计汇总、情况报告等工作;
  各主管海关分别指定一名科级领导干部及一名业务骨干负责该项工作,主要负责与关级联络员联系沟通、统计报表、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每季度上旬直属海关职能部门联系相关
政府部门确认最新技术先进型企业名单,并传各主管海关备案,主管海关凭认定名单和认定文件办理保税备案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手册的备案、变更和核销均应告知关级联络员备案,同时填写《加工贸易备案事项登记表》(详见附件三)于次月8日前将由主管处长签字的纸本表格及电子版表格报关级联络员存档。
  第三十三条  各主管海关联络员于每季度首月8日前将由主管处长签字的纸本《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统计季表》(详见附件四)及电子版表格报关级联络员汇总统计,无填写事项则报送“无”字报表。
  关级联络员负责汇总北京关区情况,并于每季度首月上旬报总署加贸司。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用于本公告规定的外包业务的设备,海关按照现行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服务外包是指客户单位依托于信息技术将原在机构内完成的某些服务性工作以签订服务合同的形式外包给机构外的服务供应商,或者是机构下属的共享服务中心或全球执行中心去完成,并为这些服务支付相应费用。
    离岸外包(国际服务外包)是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六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nformation Technology Outsourcing,简称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简称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nowledge Process Outsourcing,简称KPO):用户化的研究解决方案,是业务流程外包(BPO)的高智能延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规、走私行为的,按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规程仅为本关区试行办法,在总署正式操作规程出台之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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