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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商务局
  3. [实施日期]
    2021-09-09
  4. [成文日期]
    2021-09-09
  5. [发文字号]
    京商流通字〔2021〕9号
  6. [发布日期]
    2021-09-29
  7. [有效性]   
    有效
  8. [联合发文单位]
    ----
关于印发《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9         信息提供:流通发展处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现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就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定本意见。

  一、告知承诺的涵义
  本意见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由市商务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的标准、申请材料、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后果,市商务局直接作出是否同意的方式。
  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也可选择一般方式办理。

  二、办理流程
  (一)一般方式
  按一般方式办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审定时限为9个工作日。
  1.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北京拍卖网提出许可申请,经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取得初审相关材料后,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材料(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退回。
  2.审查与决定。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信息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许可。
  3.颁证与送达。申请人直接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证书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证书。
  (二)告知承诺方式
  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当场办理许可、变更、注销、延续、补证手续,当场制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注销公告》。
  1.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北京拍卖网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经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取得初审相关材料后,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2.作出决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同意决定,并制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注销公告》;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三、日常监管
  (一)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市商务局在作出相应决定后3个月内,应通过资料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抽查检查。
  (二)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分情况依规依法处理。轻微违诺失信和一般违诺失信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对于严重违诺失信的,直接撤销《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依法追究申请人相应法律责任。

  四、信用监管及惩戒措施
  (一)未履行承诺行为分类
  核查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差异化信用管理。未履行承诺行为分为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三种情形。
  轻微违诺失信,是指无故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信息不准确等行为。一般违诺失信,是指提供材料与事实有出入或不能提供必要的准确材料等行为。严重违诺失信,是指提供虚假材料、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等行为。
  一年内,申请人办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累计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处理;申请人办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累计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处理。
  (二)惩戒措施
  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
  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最短为一个月,最长为六个月。
  严重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最短为六个月,最长为一年。
  (三)失信修复
  申请人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可以视情况将公示期相应缩短1-6个月。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申请人,应当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违诺失信主体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申诉渠道
  申请人对许可过程及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电话、部门电话、政府网站等提出有关告知承诺事项的咨询和投诉举报。
  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生效时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相关附件:

附件1:从事拍卖业务许可(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2: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变更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3: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延续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4:从事拍卖业务许可(补证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5: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注销审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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